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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特XIAOTE”商标异议案件
案情简介
“SCHOTT”是德国斯考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上注册的商标;“肖特XIAOTE”是湖南省双峰县人谭宏勃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上注册的商标。
2006年德国斯考特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我司代理谭宏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95期《商标公告》第3953442号“肖特XIAOTE”商标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被异议商标“肖特XIAO”与斯考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肖特”及图形极其近似,是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模仿和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和市场的混乱。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
异议人引证的第1030452号“肖特”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为第11类“灯”等,被异议商标“肖特XIAOTE”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电炉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故意模仿和抄袭其知名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因此,其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953442号“肖特XIAOT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复杂案例。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是判定注册商标在同群组中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或相近这个问题。 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之一是认定被查处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为依《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其次,认定商标侵权还应从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为前提,如两商品不为同一种,又不是类似商品,则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双方的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均有明显区别,因此二者并不构成近似。 总而言之,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应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绳,严格区分相同类似商品及相同近似商标,准确了解商标的含义与显著性,并结合实际使用中的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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